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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卫计监督〔2016〕007号
备注
关于做好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及信息主动公开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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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府发〔2015〕74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本市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及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水质监测和评估制度
1.组织分工。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每年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全市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实施辖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
2.及时报告监测点调整情况。监测点按照国家和本市的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方案要求设置后,原则上不作调整。因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所在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将监测点调整情况书面报告市卫生计生委。
3.每季度全覆盖监测水质。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所有的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监测点每季度进行一次水质检测,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常规指标(放射性指标除外)和氨氮。常规指标中有关饮用水消毒方面的指标,由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辖区饮用水消毒方式自行确定。
4.按时报送水质监测结果。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严格审核水质监测数据质量,及时统计、分析和评估监测结果,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20日前将上一季度的辖区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数据和小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区县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全市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数据和小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卫生计生委。
二、认真做好水质监测信息主动公开
1.水质监测信息主动公开的频次与内容。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委自2016年第二季度起,每季度将上一季度的辖区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信息向社会公开。水质监测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包括监测时间段、监测点设置数、监测指标的限值,以及监测结果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和合格率等。
2.信息主动公开的载体与形式。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官方网站等媒体主动公开本辖区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的水质监测信息。水质监测信息可按照表格形式(见附件1、2)予以公开。
3.信息查询与解释。市和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及时回应社会公众对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信息的有关咨询,并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有关信息的查询服务和解释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水质监测信息进行科学解读。
三、其他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切实加强对水质监测及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推进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水质检测能力建设,明确水质监测工作要求,规范水质监测信息主动公开程序,保障水质监测及信息主动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2.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统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资源,加强与同级水务、住建、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扩大水质监测信息的应用,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共同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3.认真总结工作。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认真总结辖区二次供水(用户水龙头水)水质监测及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在工作中遇到问题和困难的,请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