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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炉窑》(HJ1121-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规范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分为两类:一是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按照工业炉窑通用工序申请许可证的排污单位,适用本标准;二是《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行业以内、拥有工业炉窑且无相关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规定的排污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如贵金属冶炼、石灰、耐火材料、日用玻璃、玻璃纤维、有色金属合金、有色金属压延等行业。
废气产排污环节
废气主要包括:热工单元、原燃料预处理单元和成品后处理单元产生的废气等。其中:
1.热工单元产生炉窑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颗粒物、烟气黑度、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
2.原燃料预处理单元产生破碎废气、筛分废气、粉磨废气、制粉废气、配料废气、混料废气、其他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等。
3.成品后处理单元产生炉窑出料废气、成品转运废气、皮带运输机废气、其他废气,主要污染物种类为颗粒物等。
废水产排污环节
废水主要包括:生产废水、生活污水、全厂综合生产废水等。其中:
1.生产废水包括软水制备废水、冷却水排污水、脱硫废水,软水制备废水、冷却水排污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值、化学需氧量,脱硫废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值、总砷、总铅、总汞、总镉。
2.生活污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动植物油等。
3.全厂综合生产废水主要污染物种类包括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氟化物、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等,根据排污单位所用原辅料和燃料的不同有所区别。
典型生产工艺
工业炉窑典型生产工艺及产排污环节示意图一
工业炉窑典型生产工艺及产排污环节示意图二
执行标准
废气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907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等标准。
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等标准。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
重点污染物管控类型:主要包括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以及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等。其中:
1.国家重点管控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化学需氧量、氨氮。
2.其它行业特征污染物包括:废气中的烟气黑度、氟及其化合物、铅、汞、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废水中的氟化物、硫化物、挥发酚等。
排放口划分
废气排放口:重点管理排污单位炉窑烟气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许可排放浓度管控指标
废气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烟气黑度、颗粒物、二氧化硫(有色金属冶炼、燃煤(油)炉窑以外的其他工业炉窑不许可二氧化硫浓度)、汞、铅、氟及其化合物、铍及其化合物、沥青油烟等。
废水许可排放浓度指标:主要包括pH、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氨氮、氟化物、总砷、总铅、总汞、总镉、总磷、总氮、动植物油、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等。
许可排放限值管理要求
大气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的许可排放浓度,无组织废气按照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要求的监控点确定许可排放浓度;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及石灰窑、耐火材料窑等一般排放口逐一计算颗粒物、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为各有组织主要排放口年许可排放量之和,有组织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水污染物许可排放限值:以排放口为单位许可排放浓度,不设置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集中污水处理设施、其他企业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不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仅说明排放去向。
运行管理要求
废气:
1.有组织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污染防治设施应与产生废气的生产设施同步运行。
3.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
5.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6.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排放颗粒物和有害污染物的工业炉窑,其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还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确定;当烟囱(或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达不到上述任何一项规定时,其颗粒物或有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GB 9078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1997年1月1日起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应设置永久采样、监测孔和采样监测平台。
7. 无组织排放的运行管理按照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执行。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密闭、封闭措施的界定可参照环大气〔2019〕56号执行。
废水:
1.废水污染防治设施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范进行设计。
2.由于事故或设备维修等原因造成污染防治设施停止运行时,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污染防治设施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运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设备、电气、自控仪表及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污染防治设施可靠运行。
4.全厂综合污水处理厂应加强源头管理,加强对上游装置来水的监测,并通过管理手段控制上游来水水质满足污水处理厂的进水要求。
5.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中废水的排放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体废物:
1.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分别贮存。
2.对于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GB 5085进行鉴别。
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管理应满足GB 18599的相关要求;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确定所属废物类别并进行归类管理,其贮存的污染控制及监督管理应满足GB 18597的相关要求。
4.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或设施应满足相应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预防要求:
1.应当按 HJ 942 要求采取相应防治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泄漏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2.列入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1)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
2)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3)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自行监测要求
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等的要求,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行业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染控制标准以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中涉及的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内容应包括有组织排放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全部污染源(单独排入公共污水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可不开展自行监测),以及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及其化合物、铅、汞、铍及其化合物等废气污染物和pH值、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氟化物、石油类、硫化物、挥发酚等废水污染物。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及其他相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实施后,自行监测管理要求从其规定。
本技术规范对所有排放口没有连续监测的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HJ 819等文件要求安装自动监测的,从其规定。
排污单位应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强化环境监管;排污单位应在显著位置树立便于查看的显示屏,将工业炉窑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实时实地向全社会公开,强化监测信息的公开。
台账记录要求
台账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工业炉窑运行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监测记录信息等。
记录频次:正常工况运行管理信息按周或批次记录主要产品产量,按采购批次记录原辅料及燃料信息。正常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包括按批次记录除尘灰/泥、脱硫副产物、脱硝副产物等产生量,袋式除尘系统滤料更换量和时间,脱硫剂、脱硝剂添加量和时间;按月记录DCS曲线图。运行管理信息非正常工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信息异常工况按工况期记录
记录存储及保存:形式采用电子台账或纸质台账,保存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
执行报告要求
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与季度执行报告。
其中,年度执行报告和季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污染防治措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信息公开情况、排污单位内部环境管理体系建设与运行情况、其他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执行情况、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结论、附图附件要求等11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参见附录D。
简化管理排污单位:应提交年度执行报告。
年度执行报告编制内容主要包括排污单位基本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执行情况、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情况、实际排放情况及合规判定分析、结论、附图附件要求等7部分。各部分详细内容参见附录E。
合规判定
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许可事项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包括排污单位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限值、环境管理要求等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其中,排放限值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污染物实际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管理要求合规是指工业炉窑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规定落实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环境管理要求。
工业炉窑排污单位可通过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按时上报执行报告和开展自行监测、信息公开,自证其依证排污,满足排污许可证要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依据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自行监测记录中的内容,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也可通过现场监测判断其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许可排放限值要求。
废气排放口(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现场监测或手工监测任一小时排放浓度(速率)均值数据满足GB 9078、GB 16297等要求。
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合规是指按照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获取的自动监测、现场监测或手工监测任一有效日均值(除pH外)满足GB 8978、GB/T 31962等要求。
污染物排放量合规是指排污单位污染物年实际排放量满足年许可排放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