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空气检测-汽车检测-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装修甲醛污染检测-室内甲醛检测 自来水检测 饮用水检测
当事人原告: 承租人 石林(S.N)(法国籍)
被告: 出租人 陶╳╳
时间: 2002年11月25日开庭
2002年12月16日宣判
地点: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
事由: 由于租赁房屋、装修后产生空气污染,承租人要求退还2个月7500元押金和二个月租金。
庭审纪实:法国青年石林(S.N)首先宣读了诉状:2002年6月14日其通过房屋中介,租赁了被告陶╳╳ 位于中远两湾城三室一厅装修一新的住房,入住后就感到眼睛刺痛、头痛、喉痛、恶心、感到有窒息感觉,七月初搬出租赁地,8月14日退房,期间原告委托上海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对承租房屋进行了室内空气质量检测,8月12日经过采样,结果显示承租房屋客厅甲醛指数0.18毫克/立方米,卧室0.23毫克/立方米,室外0.03毫克/立方米(除室外指数,室内指数超过国家标准2.2倍和3倍)。根据检测报告,原告要求:1.退房2.退还预付的2个月押金7500元和退还租金2个月。被告陶╳╳进行了答辩,提出可经过通风解决,不同意退还押金和租金,经过法庭辩论在双方无法达成庭外调解的情况下,于2002年12月16日法院进行了宣判:检测报告是具有权威性的;被告退还二个月押金;由于原告退租后钥匙一直到8月14日未归还被告,因于原告提出退还二个月的租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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