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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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饮用天然矿泉水的定义、水源及其产品的要求、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饮用天然矿泉水的水源水及其产品的生产、检验与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538 饮用天然矿泉水检验方法
GB/T 13432 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
GB 16330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定义
饮用天然矿泉水 drinking natural mineral water
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的或经钻井采集的,含有一定量的矿物质、微量元素或其他成分,在一定区域未受污染并采取预防措施避免污染的水;在通常情况下,其化学成分、流量、水温等动态在天然周期波动范围内相对稳定。
4、产品分类
根据产品中二氧化碳含量分为:
a)含气天然矿泉水:包装后,在正常温度和压力下有可见同源二氧化碳自然释放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b)充气天然矿泉水:按5.3.2规定处理,充入二氧化碳而起泡的天然矿泉水
c)无气天然矿泉水:按5.3.2规定处理,包装后,其游离二氧化碳含量下超过为保持溶解在水中的碳酸氢盐所必需的二氧化碳含量的一种天然矿泉水
d)脱气天然矿泉水:按5.3.2规定处理,包装后,在正常的温度和压力下无可见的二氧化碳自然释放的一种天然矿泉水。
5、要求
5.1 水源要求
水源地勘查评价、水源防护、水源地的监测按GB/T 13727 执行。
5.2 水质要求
5.2.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感官要求
项目 | 要求 |
色度/(度) |
≤ 15(不得呈现其他异色) |
浑浊度/(NTU) |
≤ 5 |
臭和味 |
具有矿泉水特征性口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
可见物 |
允许有极少量的天然矿物盐沉淀,但不得含其他异物 |
5.2.2 理化指标
5.2.2.1 界限指标
应有一项(或一项以上)指标符合表2 的规定。
表2 界限指标
项目 |
要求 |
锂/(mg/L) |
≥ 0.20 |
锶/(mg/L) |
≥ 0.20(含量在0.20mg/L~0.40mg/L时,水源水水温应在25℃以上) |
锌/(mg/L) |
≥ 0.20 |
碘化物/(mg/L) |
≥ 0.20 |
偏硅酸/(mg/L) |
≥ 25.0(含量在25.0mg/L~30.0mg/L时,水源水水温应在25℃以上) |
硒/(mg/L) |
≥ 0.01 |
游离二氧化碳/(mg/L) |
≥ 250 |
溶解性总固体/(mg/L) |
≥ 1000 |
5.2.2.2 限量指标
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限量指标
项目 |
要求 |
硒/(mg/L) |
< 0.05 |
锑/(mg/L) |
< 0.005 |
砷/(mg/L) |
< 0.01 |
铜/(mg/L) |
< 1.0 |
钡/(mg/L) |
< 0.7 |
镉/(mg/L) |
< 0.003 |
铬/(mg/L) |
< 0.05 |
铅/(mg/L) |
< 0.01 |
汞/(mg/L) |
< 0.001 |
锰/(mg/L) |
< 0.4 |
镍/(mg/L) |
< 0.02 |
银/(mg/L) |
< 0.05 |
溴酸盐/(mg/L) |
< 0.01 |
硼酸盐(以B计)/(mg/L) |
< 5 |
硝酸盐(以NO3-计)/(mg/L) |
< 45 |
氟化物(以F-计)/(mg/L) |
< 1.5 |
耗氧量(以O2计)/(mg/L) |
< 3.0 |
226镭放射性/(Bq/L) |
< 1.1 |
5.2.2.3 污染物指标
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污染物指标
项目 |
要求 |
挥发酚(以苯酚计)/(mg/L) |
< 0.002 |
氰化物(以CN-计)/(mg/L) |
< 0.010 |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 |
< 0.3 |
矿物油 |
< 0.05 |
亚硝酸盐(以NO2-计)/(mg/L) |
< 0.1 |
总β放射性/(Bq/L) |
< 1.50 |
5.2.3 微生物要求
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微生物指标
项目 |
要求 |
大肠菌群/(MPN/100mL) |
0 |
粪链球菌/(cfu/250mL) |
0 |
铜绿假单胞菌/(cfu/250mL) |
0 |
产气荚膜梭菌/(cfu/50mL) |
0 |
注1:取样1×250mL(产气荚膜梭菌取样11×50mL)进行第一次检验,符合表5要求,报告为合格。 |
表6 第二次检验
项目 |
样品数 |
限量 | ||
n | c | m | M | |
大肠菌群 |
4 |
1 |
0 |
2 |
粪链球菌 |
4 |
1 |
0 |
2 |
铜绿假单胞菌 |
4 |
1 |
0 |
2 |
产气荚膜梭菌 |
4 |
1 |
0 |
2 |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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