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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第78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建(2000)151号文《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和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沪建建(2000)第087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本市质量监督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与质量监督实施意见。
一、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1、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按监督范围分工,向建设(专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按国家规定交纳质量费用。
2、质量监督机构在受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时,应审查如下资料:
(1)项目立项审批文件,扩初设计批文,规划许可证;
(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合同;
(3)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
(4)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5)其他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资料,对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项目,签发“工程报监补充文件资料通知单”,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监督手续。
4、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并据此可以正式开始施工。
二、开工前的质量监督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委派有资格的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工程师应根据国家及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针对工程项目的规模,结构施工特点,制定“质量监督方案”,将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机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作为监督重点,明确质量监督内容和监督方法。质量监督工程师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工程责任。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开工前,应进行第一次监督检查。
(1)审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各自的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程质量控制程序和质量责任制落实等的书面管理制度。
(2)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计划和监理细则等文件的内容和审批手续。
(3)审查工程项目建设参与各方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例: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员、施工员、技术员、安全员、取样员等;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见证员等;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管理人员;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结构工程师、建筑师等。
3、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召开由项目建设参与各方参加的首次监督工作会议。
(1)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工程师和质量监督人员。
(2)公布质量监督方案,包括监督内容、程序、方法和标准等。
(3)提出监督要求,听取各方意见,做好配合工作。
(4)工程建设参与各方提供有关人员任命文件资料(例总监、项目经理、项目法人任命书等),落实质量责任制的有关人员。
三、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内容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面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实物质量、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每次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
1、工程建设参与各方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履行情况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应加强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参与各方的质量保证体现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各方的质量行为和质量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包括工程质量控制程序是否正确、质量责任人的工作签证是否即时,各类管理人员现场工作到位率是否符合要求,文件化的质量保证体
系是否建立,人员资格是否满足要求,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质保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乙级资料文件反映措施实施情况及工程质量评定与实物质量是否相符。
2、实物质量抽查
(1)建设质量监督机构,应按质量监督方案,在实施过程中,依据国家和地方强制性工程技术标准进行不定期的、事先不通知的,施工现场巡回监督检查和突击性抽查。特别是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及其施工的操作面的,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检查。对地基与基础分部和主体分布钢筋工程必须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注重科技进步,运用现代化的检测仪器和设备,加强对建设工程结构安全的质量检测和原材料的抽查。确保质量监督结论的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
3、工程质量保证资料抽查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抽查实物质量的同时,应对工程项目的质量保证资料进行检查,重点抽查资料的完整性、正确性、真实性和及时性。
为确保地基基础、主体机构安全,建设单位应即时将施工、设计、监理、建设分别签字盖章的桩基分项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在三天时间内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存。
4、建设工程质量是见素机构应加大对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不同情节的质量状况分别签发“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局部暂停施工指令单”、“临时收缴资质证书通知书”等处理意见。涉及暂扣、吊销资质证书,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经济处罚等行政处罚,应及时
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国家行政处罚法规定进行处罚。
四、竣工阶段质量监督
建设工程竣工质量验收,按照企业自评,设计认可,监理核定,业主验收,政府监督程序进行。
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竣工验收条件、程序、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备案,应符合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沪建建管(2001)第003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实施细则》的要求。
2、建设单位应提供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的工程竣工报告。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及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勘察、设计检查报告。由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法人代表审核签字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3、质量监督机构对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工程,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向备案部门提交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备案部门提出书面情况报告。
五、工程竣工备案
1、备案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文件资料不全,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属于规定,应责成建设大拿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重新申请备案。
2、备案部门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
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继续擅自使用,造成使用人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符合条件,文件资料完整,满足备案要求的工程,备案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末办理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
4、备案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给予备案,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单位工程建立质量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及时、完整。
2、质量监督档案由质量监督工程师负责,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的有关质量监督记录、资料、文件收集齐全。
3、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统一采用国家标准A4号纸,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成册。
4、单位工程竣工备案完成后,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经质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存档。
5、质量监督档案应按工程重要程度确定保存年限。
(1)国家及上海市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和标志性工程、特大工程长期保存。
(2)大型工程保存十年。
(3)一般中小型工程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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