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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研究和发展是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的。当时,卫生部发布了《旅店业卫生标准》 (GB 9663-1996)、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4-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 9665-1996)、《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 9666-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 9667-1996)、《体育馆卫生标准》(GB 9668-1996)、《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GB 9669-1996)、《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 9670-1996)、《医院候诊室卫生标准》(GB 9671-1996)、《公共交通等候室卫生标准》(GB 9672-1996)、《饭店(餐厅)卫生标准》(GB 16153-1996)、《居室空气中甲醛的卫生标准》(GB/T 16127-1995)等20项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2001年9月卫生部发布了《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木质板材中甲醛的卫生规范》和《室内用涂料卫生规范》。2001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建设部联合发布《民用建筑工程评测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01);2001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了《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GB 18580-18588-2001)等10项标准。
2002年11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联合发布《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3-2002),并随着技术进步与检测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相关标准的修订。这些标准从我国室内环境现状出发,参照国际标准,结合技术发展与设备条件,构成了我国一个比较完整的室内污染控制和评价标准体系,对于保护居民健康,促进我国检测与环境治理发展,发展我国室内环境检测事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但这些标准的制定,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控制民用建筑室内污染的法律和规范比较少,法律法规出台也比较晚,室内质量法律法规修订的次数较少。
据统计,美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自1971年制定起,先后修改了7次,而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制定于1982年,直到1996年才修订,2000年做了局部修改,适用至今。我国目前执行的主要室内环境质量控制标准、规范和有害物质限量的标准等如下。
(1)国家卫生部2001年9月制定了《室内空气质量卫生规范》。
(2)国家建设部制定并修改后发布实施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
(3)2001年12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和国家环保局制定的《室内空气
质量标准》(GB/T 18883-2001)。
(4)2002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室内装饰装
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0-18588-001)和《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2010)等1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
(5)2003年3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空调通风系统清
洗规范》(GB 19210-2003)。
(6)2006年3月1日起实施、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
上述标准和规范的实施,尤其是《室内空气质量标准》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0种《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共同构成我国一个比较完整的室内环境污染控制和评价体系,对于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发展我国的室内环境事业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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