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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2017第45号令)等要求,我局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炼焦、玻璃、电镀、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领范围
1.炼焦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生产焦炭为主的煤炭加工企业,行业代码2521。
2.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平板玻璃制造企业,行业代码304。
3.电镀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专业电镀企业(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行业代码336。
4.制药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企业(主要用于药物生产的医药中间体企业在2020年完成),行业代码271。
5.农药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农药制造企业(生物化学农药及微生物农药制造企业在2020年完成),行业代码263。
6.氮肥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氮肥(合成氨)制造企业,行业代码262。
7.印染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前处理、染色、印花工序的棉、毛、麻、丝绢和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企业,行业代码171、172、173、174、175。
8.制革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含鞣制工序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行业代码191、193。
9.制糖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制糖企业,行业代码134。
10.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为铜、铅锌冶炼和电解铝工业企业,行业代码321。
未列入本次核发范围以上行业的其它企业,应当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二、申领时限
上述申领范围内的企业应于今年11月30日前到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申请排污许可证,2018年1月1日起,必须持证排污、按证排污。
三、核发机关
市环保局负责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上海高桥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上海化学工业区内排污单位等市级监管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其余企业由各区环保局负责核发和管理。四、申领程序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上海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沪环规〔2017〕6号)、《关于开展本市炼焦、玻璃、电镀、制药、农药、氮肥、印染、制革、制糖、有色金属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沪环保总〔2017〕363号)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众端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向具有核发权的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在申领时限内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
市环保部门业务受理窗口地址:三江路55号,咨询电话:22061507,各区环保部门的受理地址和咨询电话可在上海环境网站(http://www.sepb.gov.cn)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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