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地 址:上海市普陀区真北路
电 话:021-56572786
邮 编:200030
Email:hrcoo@hrcoo.com
网 址:www.hrcoo.com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环保局制定的
《长宁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2016〕2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新泾镇政府:
区环保局制定的《长宁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长宁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总体要求,全面完成《长宁区水污染防治行动目标任务书》的考核任务,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总体质量,特制定本区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以全面完成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任务为底线,分阶段系统推进水污染、水生态和水资源管理。到2017年,基本消除二条黑臭水体,逐步消除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到2020年,基本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九个规定考核断面达到水质考核目标,河道出境断面新泾港(虹桥路桥)水质不劣于入境断面新泾港(北翟路桥),地下水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到2030年,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地表水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到2040年,地表水水质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并基本恢复水系生态系统功能。
二、工作内容
为实现改善水环境质量,恢复水生态系统功能的奋斗目标,根据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和任务清单,结合长宁区第六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阶段目标,共形成七大类二十一分类的工作内容(四十一项重点工作任务)。
(一)保障饮用水安全
1、饮水安全信息公开。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保障饮用水安全,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辖区内用户水龙头水质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区卫生计生委)
(二)水环境基础设施
2、污水厂建设管理。配合市级部门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系统布局,加快推进实施虹桥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建工程。分析并跟踪监测天山污水处理厂尾水排放对水环境水质的影响,同步监督污水厂臭气排放达到厂界标准。(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委、环保局)
3、完善排水系统。开展全区排水管道大排查,同步实施市政雨污混接改造,2017年6月前完成苗圃西泵站服务范围内的管网完善工作,到2020年基本解决雨污管网混接问题。提升市政管网的服务能级,新(改)建绥宁路、东航路二条机场周边配套市政道路,与机场内部综合改造相衔接。实施长宁路、定西路、遵义路等排水管道非开挖修复,对损坏的排水管道进行局部或整体修复,恢复原有功能。(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委)
4、市政泵站管理。配合市城投集团实施市政泵站污水截流设施建设与改造,重点聚焦苗圃西等雨水泵站。2016年前,完成区管中泾路雨水泵站旱流截污改造。协调市有关部门制定并完善泵站优化调度运行制度,控制泵站溢流放江污染。2017年起,探索将辖区内的市政泵站纳入污染源管理体系,逐步推行排污许可管理试点。(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委、环保局、规土局)
5、海绵城市试点。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推行绿色基础设施和低影响开发技术,加大雨水回收利用技术的应用和推广,从源头削减径流总量并进一步削减面源污染的影响。强化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统筹各类宗地开发和道路、园林、水系统等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基本形成低影响开发雨水技术与设施体系。(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委、规土局、绿化市容局、环保局)
(三)产业结构调整
6、空间布局优化。坚持“批项目,核总量”制度,合理确定城市及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完成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中华制药厂两家工业企业的结构调整,实施生物制品研究所延安西路总部产业结构转型,全区工业企业数量进一步下降。(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7、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注重源头把关,严格开展使用危险化学品新建单位的环保审批,同时加强已批项目的危险废物常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依法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十小”项目。(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商务委、临空办、相关街道(镇))
(四)河道及地下水污染防治
8、消除黑臭水体。高度重视中小河道黑臭问题,摸清黑臭水体数量,公布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并根据市民诉求可适当动态管理。对目前已确定的新泾港、新渔浦二条黑臭河道,制定具体方案,明确整治节点。到2017年底,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委、环保局、城管执法局、相关街道(镇))
9、河道污染治理。梳理全区劣于Ⅴ类水体的河道清单,编制、实施水质达标方案,逐年开展中小河道综合治理。从2015年开始至2020年,辖区内九个考核断面达到分阶段水质目标,河道出境断面新泾港(虹桥路桥)水质不劣于入境断面新泾港(北翟路桥)。着力推进河道综合整治工程,逐步推广居民小区阳台雨污分流改造项目,杜绝新增污染严重水体。(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委、环保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临空办、相关街道(镇))
10、河道生态保护。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生产使用情况调查。以生态治理为水环境改善主基调,辅助景观配合设施,新建二条景观河道。(责任单位:区环保局、临空办、相关街道(镇))
11、地下水污染防治。继续开展地下水跟踪监测和评估,确定地下水重点监控区域。根据任务要求,督促五座加油站在2017年底前将地下油罐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责任单位:区环保局、规土局、建设交通委)
(五)综合管理制度创新
12、建立水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依托区环保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平台,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按照《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层层落实“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建立区水质目标考核体系,明确目标责任,层层落实考核。配合市城投集团做好剑河路泵站迁建和天山污水处理厂尾水监测工作,确保国考断面苏州河浙江路桥达标(水质目标V)。(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商务委、规土局、相关街道(镇))
13、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环境容量,严格控制进入水功能区的排污总量,通过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明确排污单位总量指标。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将新(改、扩、迁)建的建设项目污染总量作为环境影响评价重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完成“十三五”市政府下达的总氮、总磷两项污染源减排指标。(责任单位:区环保局、相关街道(镇))
14、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区重点企业(集团)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实施区域和企业用水的总量控制与管理。到2020年,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下降23%和20%。(责任单位:区商务委、发展改革委、建设交通委)
15、完善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工作。2015年底前,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继续公开环境违法违规企业处罚整改情况等信息。完善政府、企事业单位、公众沟通平台,拓展企业、公众等利益相关方参与决策的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发挥民间组织在环境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鼓励和引导环保公益组织参与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委、环保局、区府办、区新闻办、相关街道(镇))
(六)水环境监管能力
16、提升地表水环境监测和应急能力。进一步优化地表水环境常规监测断面,加快水环境预警监测体系和地表水环境质量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全市水功能区实现监测全覆盖。实现新泾港北翟路和虹桥路进出口水体的实时监测,九个考核断面水质、两条黑臭河道及百条对外公开河道水质做到连续监测。(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建设交通委、规土局、相关街道(镇))
17、重点加强污染源监控能力。重点加强污染源总氮、总磷和行业特征污染物排放监测。持续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一类污染物水污染源的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工作,明确在线监测系统安装计划和时间节点。继续通过在线监控、专项执法等手段严格监管工业企业排放,及时严肃查处违法排污。推进泵站在线监测试点工作,形成水量、水质实时在线监控体系。(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建设交通委)
18、强化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建设。推进《上海市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实施方案(2013-2018年度)》。按照《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的建设要求,配合完成地下水监测井的建设。加强地下水日常监测,按照年度计划定期、持续开展日常监测工作,全面掌握地下水动态变化规律,为控制区域性和差异性地面沉降、及土壤与浅层地下水污染提供基础。(责任单位:区规土局、环保局、建设交通委)
(七)依法强化治污控污水平
19、加强环境监督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各部门协同运作体制和调控监督机制,依法强化统筹协调监督和实施管理。进一步完善区网格化管理体制机制,提升网格化管理主动发现和协同处置能力,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严格环境执法,结合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污染源日常监管,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区环保执法检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0、实施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2016年底前,完成区管重点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其他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17年起,探索将市政泵站纳入污染源管理体系,并开展排污许可管理试点。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并将总氮、总磷纳入监测、总量控制和许可证管理体系,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照许可证的规定排污。2016年底前,建成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系统,全面推行持证单位“三监联动”管理,继续实施海上倾废单位的许可证管理,进一步强化事后监管。(责任单位:区环保局)
21、加强工业企业环保执法力度。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区环保局、商务委、科委)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机制,明确责任。依托区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平台,协调推进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区环保局主要负责确定总体目(指)标,制定具体规(计)划,执行日常监督管理,落实定期考核评估,实施水质监督检测及数据信息发布。区建设交通委主要负责制定水环境治理细化方案,确定整治目标及落实治理措施,确保任务目标完成。相关街镇主要负责污染源调查,日常巡查,信息反馈和沿河单位居民环保宣传工作。其他各部门按照分工,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责任、评估评价和跟踪考核机制,将水污染治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二)加强监管,严格执法。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水环境综合整治。按照全行业管理的要求,对水污染物防治做到全覆盖监管,不留空白和死角。进一步加强市政管道混接、擅自排污等污染源的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建立企业环境诚信档案,加大对恶意违法排污行为和典型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
(三)加大投入,强化引导。进一步加大对水污染治理的政府财政投入,保障水污染防治监测、监管能力建设、科研和执法监督等相关经费。统筹研究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的资金补贴政策,推行环保设施运营社会化和污染物治理市场化。
(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发布水环境质量状况、排污收费、执法处罚情况和违法企业名录等政府信息,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发布渠道;督促重点污染源企业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定期公布自行监测数据等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