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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3月5日讯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潘复生近日建议,我国应制订和实施空气安全标准,来更有效地保障人类健康。他认为,现有标准主要针对对空气质量的检测、分级和控制,较少涉及人类健康对空气安全性要求的规定、检测和限制。对于污染严重的地区、企业和内部空间,他认为,在整改目标实现之前,应限制该企业的发展、甚至停产;污染严重的交通工具应停止生产与销售。
潘复生委员认为,食品安全标准的重要性已众所皆知,但空气安全标准的关注度明显较差,空气质量对健康影响的系统研究也远远不够。实际上,食品和空气是影响人类健康的两个最重要的因素。控制空气对人类健康安全性影响的重要程度并不亚于控制食品的安全性。但迄今为止,国家空气安全标准的制订仍然只停留在非常初级的阶段。
潘复生委员指出,在过去的十几年中,国家就《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报技术规定》等多次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对《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这必将积极推动大气污染的控制与治理。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同于空气安全标准,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主要强调空气质量的分类分级及检测方法,对空气质量影响人类健康所应采取的限制性规定等内容并没有涉及。而国家对企业环保的相关法规和制度,也主要侧重于控制废水、废气和固体废料的排放与处理,即主要强调过程中的分类控制和对外部环境的影响,并基本上没有控制总结果和企业内部的污染程度。尽管某些企业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料的排放与处理符合要求,但局部工作区域(如工厂车间内部)空气污染的总量仍然会对人类健康产生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工作对身体的危害显然是非常大的。汽车污染控制也有类似情况,主要关注排放,对汽车内部污染控制力度明显不够。
此外,他认为,我国尽管也出台了针对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环境污染控制的规定,但一方面标准指标缺乏充分的科学研究,二是标准只涉及建筑本身(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生产的污染,没有考虑内置内容(如生产线、电器等)产生的污染控制。即使建筑材料本身,国家对安全性的规定和企业的产品要求也不一致。总体而言,现有标准主要针对对空气质量的检测、分级和控制,较少涉及人类健康对空气安全性要求的规定、检测和限制。
潘复生委员表示,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开展监测和公布数据只是解决环境质量问题的第一步,制订和实施空气安全标准才能更有效地保障人类健康要求的实现。对此,他提出如下建议:
1、加快对空气安全标准指标的科学研究。没有充分的科学研究,空气安全标准的制订就没有基础。要建立相关的空气安全研究平台,尽快培养一支空气安全研究的专家队伍。
2、尽快提出空气安全标准制订的科学规划。力争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全面实施之前,出台相关的政策和措施,推动空气安全标准的研究和制订。
3、在空气安全标准出台前,配合安全标准指标的研究成果,对空气污染严重的地区、企业和内部空间应提出整改要求。在整改目标实现之前,某些企业应该现限制发展或停产,以避免生活或工作在该地区和企业的人的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对污染严重的具有内部空间的交通工具(如汽车)应停止生产与销售。
4、空气安全标准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空气安全性术语和定义、安全性指标、安全性分析和检测方法、保障空气安全性的限制性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