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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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建设部在2001年11月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50325-2001,要求民用建筑工程竣工必须严格限制甲醛、苯、TVOC 、氨、氡这五项有害气体含量。依据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这部强制性验收规范,针对医院、办公室、商场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竣工后的工程项目验收检测。
凡本市地域内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按规定向有关质量监督站申请办理报监手续。
1、常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受监范围:凡市立项工程、市重大工程、中央各部委立项工程、市近代优秀保护建筑等建设工程,应到市安质监总站报监备案管理科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除浦东监督署监督工程的电梯外,其余电梯安装工程均到市安质总站报监备案管理科办理监督手续。
2、各区县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站受监范围:凡本区县地域范围内,本区县立项的建设工程和经总站、专业站同意调拨的工程。
3、各专业站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站受监范围:各属本专业权限范围内建设工程,或本地域范围内的建设工程。
项目 (产品)名称 |
参数名称 |
依据的标准 |
限制范围或说明 |
民用建筑工程 |
1. 游离甲醛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
I类:≥0.08mg/m3 |
2. 苯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
I类:≥0.09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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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TVOC(挥发性有机物)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
I类:≥0.50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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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氨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
I类:≥0.20mg/m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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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氡 |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
I类:≥200Bq/m3 |
本检测依据,建设部GB50325—200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006年版)中相关规定。摘要如下:
6.0.11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应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不得少于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6.0.12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凡进行了样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且检测结果合格的,抽检数量减半,不得少于5间。
6.0.13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数应按
表6.0.13设置:
房间使用面积(m2) | 检测点数(个) |
>50 | 1 |
≥50且<100 | 2 |
≥100且<500 | 不少于3 |
≥50且<100 | 不少于5 |
≥50且<100 | 不少于6 |
≥3000 | 不少于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