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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将“医用三源”纳入了《强检计量器具目录》。1998年卫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关于对医疗单位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及其管理实施检查的通知》(卫科教发[1998]第6号),明确将“医用辐射源”、“医用激光源”和“医用超声源”作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纳入检查项目范围,实施检查。因此,医用三源属于医用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质监部门应当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检定。
【理由】“医用三源”属于计量器具。从“医用三源”本身的性质来说,《计量法实施细则》对“计量器具”的定义有明确的说明,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量值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医用X射线机、B超机、激光治疗机等设备分别通过内置的医用辐射源、超声源、激光源测量人体生理和病理的状况,并以此为依据控制输出能量达到诊断和治疗的目的。根据计量器具定义,医用诊断和治疗设备中所包含的“医用三源”应属计量器具。
【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已多次下发文件,明确要求:制造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产品必须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使用这类产品必须进行强制检定。制造含带有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的诊断仪(或治疗仪)不需要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也不要求对其中的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但诊断仪(或治疗仪)中的医用超声、激光或辐射源必须强制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具体见《关于明确医用超声、激光和辐射源监督管理范围的通知》(国家技术监督局 技监局量发[1998]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用三源”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量〔2002〕230号);《关于“医用三源”计量监管问题的批复》(国质检量函〔2006〕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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