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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检测
(一)检测对象及采样
1 、检测对象
申请管道直饮水系统竣工验收卫生审核时,应以一套水处理设备及其附属供水管道组成的系统为单位进行验收。
整套系统末梢用水端总数小于等于500个的应设置3~5个检测点,大于500个的每增加200个末梢用水端相应增加1个检测点。
2 、采样
检测采样点应设在水处理设备出水端和末梢用水端,包括供水末梢最远端,并根据管道直饮水系统供应范围和管道系统的分布进行布设,兼顾区域和楼层平均分配。
样品由检测单位上门采样,委托单位应配合确定系统供水末梢最远端。
(二)检测指标
1 、一般水质处理设备出水端检测指标按《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1999)执行,并根据水处理设备采用的消毒方式选测相应的细菌学指标(余氯、臭氧、二氧化氯等)。
2 、反渗透处理设备出水端检测指标按《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执行。
3 、末梢用水端的检测指标为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八项指标;供水末梢最远端的检测指标与水处理设备出水端相同。
4 、检测单位应根据管道直饮水系统采用的材质,确定增测指标。
(三)检验及评价依据
一般水质处理设备及其末梢用水端检测点的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 94-1999)。
反渗透处理设备及其末梢用水端检测点的检验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2006),评价依据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2001)。
三、其他
二次供水系统和管道直饮水的检测和评价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如以上内容与国家卫生标准有冲突的,以国家卫生标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