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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京车展期间举办的“2014车内空气质量控制技术峰会”透露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国家标准修订的消息在引起广泛的关注之余,标准修订的信息基本止于峰会召开的4月24日。主要包括,经过修订,这项国家标准将由推荐性变成强制性国标;修订后将增加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的指标,这些指标将比原标准的指标更为严格。
虽然经过了半个多月的广泛传播,这些信息依然给人以吃不透、嚼不烂的感觉,有需要进一步梳理的必要。
修订后标准的强制属性,已经报道的信息都很明确。无论国际还是国内,类似乘用车内空气质量等直接关系健康安全的标准,都应属于强制性范畴;原标准设定的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浓度都有限量指标,从内容上已具备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条件。本次修订要增加一系列指标,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对标准真实属性的回归。已经报道的信息包括国家室内车内环境及环保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主任宋广生透露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已经列入2014年强制标准制定计划,初步考虑将“评价指南”去掉,改为《乘用车内环境质量标准》。这在国家标准委2013年9月24日下达的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通知中得到了印证,通知中标准名称即为《乘用车内环境质量标准》。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副总工程师白殿一明确表示,虽然我国很多标准称为“指南”,但真正的“指南”类标准很少。“指南”不应该设定具体的指标和限量,属于方向性的建议,其作用是对某一方面或领域的技术或方法等予以标准化的引导,所以“指南”都是推荐性的。
去掉“指南”,作为强制性标准名正言顺了,但已经披露的标准名称仍值得商榷,这一名称中的“标准”二字也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编写规则,因为第一,既然是国家标准,名称就不应该再出现“标准”二字,这是我国某些标准化领域长期存在,至今尚未纠正的常识性错误;其二,原标准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和计划项目中标准名称中的“乘用车内环境质量”也大不一致,环境质量远远大于空气质量,应包括车窗的高低大小、边框立柱宽窄、内饰色彩、仪表盘位置和亮度在内的视觉环境;音响、密闭性、降噪系统在内的听觉环境;座椅舒适性、操作系统与驾驶者腿、脚、手、臂等人体尺寸的是否匹配的触觉环境,而报道中只包括空气质量,究竟是“乘用车内环境质量”还是“乘用车内空气质量”有待于信息的进一步披露。如果确如报道中所有内容都指向乘用车内空气质量,那么“乘用车内环境质量”就过于宽泛了。
本次修订的核心是标准的指标有多少、有多高。中国工程院院士侯立安在4月24日的峰会上表示,车内空气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物有上百种之多,包括烃类、醛类、酮类物质等;《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只规定了其中8项挥发性有机物的浓度限值,污染物覆盖范围有待扩大。究竟能够扩大多少,时隔半个月后,记者联系到标准起草组成员、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葛蕴珊。葛教授只透露了增加多环芳烃类的指标和由推荐性标准改为强制性标准这两个信息,具体增加多少指标,起草组已达成部分一致,增加的指标以及指标限量值的确定,要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试验验证,目前还不便于透露。
国家标准制修订的特定阶段内,尤其在指标及限量值确定等核心内容在起草组内尚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有关信息不予透露是必要的,这样可以减少“杂音”,让专家们专心致志地修订标准。另外,标准制修订还有一个征求意见的程序,这也是公众发表意见的契机。
需要注意的是,让公众参与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国家标准的制修订,是近年来我国标准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3月15日实施的新《消法》,也增加了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参与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第30条要求,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第37条是消费者协会应该履行的公益职责,其中第二项就是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强制性标准,这是法律首次将消费者与消费者协会作为强制性标准制定参与方予以确定。乘用车内空气质量与消费者利益密切相关,有关方面能否考虑在征求意见的程序里将口子开得大一些,在网上公开相关信息虽然没有将普通消费者排除在外,但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应予明确,不应再限于有关单位和专家。另外,除了征求意见阶段,是否应该在适当的时机,适当地透露些这项标准修订的信息。既然车内空气中存在的挥发性有机物有上百种之多,广大消费者中不乏通晓某类挥发性有机物危害如本次既已确定的多环芳烃类污染物的行家里手,更多消费者的消费体验对标准修订的意义同样重要,而所有消费者都有知情权。与消费者健康安全密切相关的乘用车内空气质量国家标准的修订,应适应标准化改革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的变革,作为消费者参与国家标准制修订的有益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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